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指国家对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军工产品)。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必要性:
2005年6月15日原国防科工委颁布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施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认证机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3、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匠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注:1、具体内容请参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2、我司主要从认证文件和程序、表格方面及认证机构的沟通衔接上给予一定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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