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共70多家认证机构受到行政处罚,较2022年同期多出约30%。国家认监委加大力度核查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和持续符合资质和认证能力的问题。 经核查,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不具备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和能力的问题。决定撤销以下50家认证机构批准资质(其中7家撤销部分领域资格)。
2、认监委第6号公告(5家)
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监委组织开展了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现场核查。经检查,以下8家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的问题,详情如下:
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188)、安徽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00)、安徽世国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2)、安徽凯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4)和安徽启宸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43)等5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
中旭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19-591)在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不动产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等认证领域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
安徽斯尔迈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167)、凯斯恩认证服务有限公司(CNCA-R-2023-1202)等2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世国认证有限公司、安徽凯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启宸认证有限公司等5家认证机构资质,上述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中旭认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不动产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等认证领域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安徽斯尔迈认证有限公司、凯斯恩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认证机构资质。
4、认监委第23号公告(25家)
标信国际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22)、中达联合江苏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2-1027)、中验认证服务(河北)有限公司(CNCA-R-2022-1058)等3家认证机构不能持续符合相应领域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标信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领域资质;撤销中达联合江苏认证有限公司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不动产服务、支持性服务)领域资质;撤销中验认证服务(河北)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领域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