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民融合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希望参与到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和维修中,而获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则是这一过程中的关键一步。本文将详细解析A类与B类装备承制单位的资格条件,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准备申请工作。

01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概述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维修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承担任务的不同,装备承制单位分为A类和B类。
A类装备承制单位
主要承担军队专用装备,包括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研制和生产。
B类装备承制单位
主要承担军选民用产品,即按照国家或行业民用通用标准生产制造,且满足军队装备使用和保障要求的产品。
02
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条件
1.企业基础条件
企业成立满三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2.专业技术人员与设备
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并有效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GJB9001),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保密资格
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通常需要取得军工保密一级或二级证书。
5.其他要求
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如通过国军标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03
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条件
1.企业基础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资金运营状况良好。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2.专业技术人员与设备:
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
3.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应认证证书。
4.保密管理
不需要取得保密资格证书,但需要提交保密承诺书并建立保密制度。
5.军方订单
必须先拿到军方订单(军种总部装备部或战区装备部的合同)后才能申请。
6.其他要求
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不予受理
1.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国籍 或具有境外永久居住权的;
2.外资控股的企业;
3.申请的承制装备范围属于代理、销售的非 科研生产性质的;
4.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6.主动退出《名录》未超过3年的单位;
7.装备承制资格被吊销后未超过3年的单 位;
8.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被 列入失信名单,且未被取消的;
9.被军委装备发展部列入重大、严重失信名 单,处罚期未满的单位;
10.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装备承制资格
审查申报流程
01
提出申请
向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或军方认可的机构(军方指定的受理点)提出申请;
02
提交材料
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证明材料);
03
现场审查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文件审查符合要求后,安排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结合两证合一要求)。现场审查通过,资料逐级提交装备发展部主管部门;
04
颁发证书
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资格注册意见,上报装备发展部核准注册。装备发展部对审查核准的承制单位登记注册,向注册的装备承制单位办法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