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排放”用水户拟免征污水处理费、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透露了上述信息。
东莞市环保局透露,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7月30日,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在此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该局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317864751@qq.com;联系电话:0769-23391167)。
绿化用水按用水量15%计征
征求意见稿明确,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东莞市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同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承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征求意见稿指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凡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下同),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具体来说,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直接排向海洋和珠江口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直接或者间接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的,经市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相应补偿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损失。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水务部门核装的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自备水源用户必须3个工作日内向水务部门汇报,由水务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检修和核准用水量;否则,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对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15%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污水处理费
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应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及供水和污水处理能力,分步到位。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价格、财政和污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东莞市国库。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6〕1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使用自来水的缴纳义务人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义务人,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污水处理费由所属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抄表核定并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属地的代征单位或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此外,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运营维护服务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污水处理设施在建和运行并存的城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剩余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补充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市、镇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给予补贴。缴入东莞市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保障服务单位合理收益。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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