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信用中国官网公示,安徽严查7家认证公司因涉嫌非法买卖证书受到行政处罚,包括:安徽金旗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荣信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正知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玛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信方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详情如下: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6号
处罚依据: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整(¥30000.00)。
违法事实:1.当事人业务员胡时凤(现已离职)于2021年10月为北京伊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共三张认证证书(证书号分别为:ZL9209022022309、ZL9209022022308、ZL9209022022307),此业务当事人与北京伊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有一份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1〕562103205387),分两次共收取办证费6000元整,并开具了税务票据。2.当事人业务员王波(现已离职)于2021年12月为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食品安全、HACCP共二张认证证书(证书号分别为:ZL92090220228957、ZL92090220228956),此业务没有签订合同,分两次共收取办证费49800元整【实际付款方: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46号
处罚依据: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条款无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综上,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违法事实: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条款无相关自由裁量规定。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45号
处罚依据: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违法事实: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违法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处罚内容: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违法事实: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4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违法依据: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处罚内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处以3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为北京创造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认证证书期间无任何机构或人员开展认证活动在收取一定数额费用后从网上购买相关认证证书后再通过微信方式将认证证书的电子版发给需求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3﹞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违法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当事人在为上述两家公司办理认证证书期间未安排任何机构或人员开展认证审核活动在收取一定数额费用后从网上购买印有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的无效认证证书后再通过微信方式将认证证书的电子版发给需求公司或将认证证书的纸质版通过快递寄给需求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26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违法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违法事实:经调查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向北京钛达汇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293197123026817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2931971230268176)2份认证证书且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我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亦未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名录中无出具认证证书的资质。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上述2份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当事人称是从网上购买再售卖给北京钛达汇德科技有限公司系无效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