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发布时间:2024-04-07
2024年第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管理,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实施CCC认证管理(产品描述与界定详见附件)。
(一)2025年5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委托,涉及的认证和检测工作分别由现已具备摩托车乘员头盔、防爆电气指定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承担。
(二)2025年7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7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委托,涉及的认证工作由现已具备相应产品种类指定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承担,实验室将另行指定。
二、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
(一)2024年11月1日起,低压元器件应当取得CCC认证证书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低压元器件CCC认证委托,“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称系统)不再生成自我声明。对于持有效低压元器件CCC自我声明的,指定认证机构直接换发CCC认证证书,通过获证后监督的方式保证认证有效性。
2024年11月1日前,持有效CCC自我声明的企业应当完成CCC认证证书转换,并及时注销相应的自我声明;对于已经出厂且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转换。2024年11月1日后,系统中低压元器件CCC自我声明将被统一注销。
(二)恢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注销的4家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低压元器件指定业务范围。检测工作仍由现有低压元器件CCC认证指定实验室承担。
三、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CCC认证通用规则和对应产品CCC认证实施规则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工作。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
附件:CCC认证目录新纳入产品描述与界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
CCC认证目录新纳入产品描述与界定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及代码 |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
产品适用范围 |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
说明 |
电线电缆 |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0104、0105) |
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450/750V的动力装置用阻燃电缆。 |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阻燃电线电缆(0104) |
产品标准中列明型号规格、具有阻燃特性的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
产品标准: GB/T5013.3~.8 JB/T8735.2~.3 燃烧特性标准: GB/T19666 GB31247 |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0105) |
产品标准中列明型号规格、具有阻燃特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
产品标准: GB/T5023.3~.7 JB/T8734.2~.6 燃烧特性标准: GB/T19666 GB31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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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
电子坐便器(0720) |
1. 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
电子坐便器 |
模制式电子坐便器、包装式电子坐便器、冷冻式电子坐便器、真空式电子坐便器;自动盖板装置、加热坐圈、喷洗坐圈 |
1. 适用标准: 4. 不包括不与自动盖板装置、加热坐圈、喷洗坐圈组合使用的切碎组件、抽吸水组件、冲洗用水加热组件。 |
车辆及安全附件 |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1105)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
在事故中降低电动自行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 |
适用标准: GB811 |
消防产品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1801)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作为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控制中心,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供电、显示可燃气体浓度及接收并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同时完成相应的显示和控制功能的设备。 |
适用标准: GB16808 |
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
工业及商业场所安装使用的用于探测烃类、醚类、酯类、醇类、一氧化碳、氢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蒸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
适用标准: GB153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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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
家庭环境使用的用于探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可燃气体及其不完全燃烧产物的探测器。 |
适用标准: GB153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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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
工业及商业场所使用的用于探测烃类、醚类、酯类、醇类、一氧化碳、氢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蒸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
适用标准: GB153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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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
工业及商业场所安装使用的采用光谱吸收原理探测烃类、醚类、酯类、醇类等可燃性气体、蒸气的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
适用标准: GB153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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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产品 |
水性内墙涂料(2104) |
适用于直接在现场涂装、工厂化涂装,对以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木质材料除外)为基材的建筑物内表面进行装饰和保护的各类建筑用水性内墙面涂料。 |
水性内墙涂料 |
以合成树脂乳液、天然树脂乳液等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助剂、水或助溶剂等配制而成,涂覆在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木质材料除外)为基材的建筑物内表面的墙面涂料。 |
1. 适用标准: GB18582 2. 不包括水性外墙涂料、腻子、装饰板涂料、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 |
防爆电气 |
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2318) |
适用于爆炸性环境,具有防爆安全功能的照明灯具、指示和标志灯具,及配套防爆灯具一起使用、独立安装在灯具之外的光源控制装置。 |
防爆灯具 |
1. 固定式防爆灯具 2. 便携式防爆灯具 3. 移动式防爆灯具 |
1. 适用标准: GB/T3836.1~.9 GB/T3836.31 2. 不包括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防爆灯具用光源控制装置 |
1. 独立安装在防爆灯具之外的LED模块用直流/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2. 独立安装在防爆灯具之外的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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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 |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2404) |
以城镇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类似用途的燃具。 |
1.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蒸汽压力不大于 80k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发生器类燃具; 2.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1200Pa的蒸箱类燃具; 3.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kW、腔体内压力不大于 80kPa的炸炉类燃具; 4.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kW的煮食炉类燃具; 5.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的大锅灶类燃具; 6.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kW的平头炉类燃具; 7.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kW的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燃具; 8. 焖饭量大于等于6L的饭锅类燃具; 9.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kW的洗碗机类燃具; 10.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炒灶类燃具; 11.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kW的烧烤炉类燃具; 12.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35kW的热板炉类燃具; 13.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的烤箱类燃具; 14.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kW的类似用途燃具; 15. 以上产品的组合体。 注:以上热负荷指单个燃烧单元的热负荷。 |
1. 蒸汽发生器类:蒸汽发生器 2. 蒸箱类:水胆式蒸箱、蒸汽发生式蒸箱 3. 炸炉类:常压炸炉、承压炸炉 4. 煮食炉类:煮面炉、意粉炉、烫菜炉 5. 大锅灶类:大锅灶、摇摆汤锅、夹层锅 6. 平头炉类:煲仔炉、矮汤炉、火锅灶 7. 沸水器类:储水式沸水器、连续式沸水器 8. 饭锅类:饭锅 9. 洗碗机类:洗碗机 10. 炒灶类:炒菜灶 11. 烧烤炉类:烧烤炉、面火炉、烧猪炉 12. 热板炉类:煎炉、扒炉、铁板烧 13. 烤箱类:烤箱、蒸烤箱 14. 类似用途:炒菜机、翻转锅 15. 以上产品的组合体 |
1. 适用标准: GB35848 2. 如果器具通过市电供电,只涉及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单相电源。 3. 俗称“猛火灶”、“猛火炉”的产品属于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根据其用途可归为炒灶类、平头炉类或类似用途燃具。 4. 不包括固定放置/安装在室外环境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室外是指:会直接受到风吹、雨淋、日晒等气候类型影响的自然环境)。 |
注:CCC认证目录中“家用燃气器具”产品大类名称修改为“燃气燃烧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