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IECEE)
一、什么是CE ?
CE是法语的所写,英文意思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欧洲共同体。
(CE认证、CE标准、CE认证代理、CE检测、胶合板CE认证、地板CE认证、医疗器械CE认证、医疗器械产品认证 )
二、CE认证标志大小规定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 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 、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 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三、CE认证适用范围: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葡萄牙、希腊、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四、CE标示是否可供广告之用
CE标示是为官方的市场销售产品安全控制而设计的,不是为消费者制作的,也不是推销工具,因此不适合作为广告。但是,在制作您的产品目录时,别忘了在目录中印上合法取得的CE标示。
五、CE认证好处
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1、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仅限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2、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3、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4、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本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的最低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为了使单一市场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欧盟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评估方式,即人们俗称的CE认证:
5、引入产品评估模块化概念,由评估模块组成产品评估程序,按照评估程序经评估合格的产品使用CE标志
6、引入统一欧盟协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 ISO 9000系列)和评估机构的质量保证标准(EN45000系列);
7、在欧盟的层次上、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评估机构认可体系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机制;
8、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9、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10、利用互认协议、合作和其他技术协助项目,推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CE标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实践中确实可行的灵活的产品合格评估的途径,以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现代工业生产的多样性。迎合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打样、生产),产品评估模块分为技术文件检查、型式测试、质量保证,以及在实践中由生产者或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六、CE不符合之代价
1、产品不能依法供应欧盟市场;
2、以前投放在市场的产品,不能收回;
3、可能导致产品的扣押和(或)罚款。
七、CE认证流程
此流程适用于厂商找第三方实验室申请CE认证的流程: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八、CE认证模式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九、CE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十、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十一、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十二、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如何使用CE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标志。例如:若对一个朴实榨汁搅拌机仅做安全检查(LVD-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CE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LVD)和电磁兼容指令(EMC)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CE标志。
每个国家的科技文化及习惯,都反映在其工业标准及法律条文上,各国之间的差异可能非常大。因此,每个欧洲国家本身都拥有相当复杂的法律体系,包含法律、法规、民间标准制订委员会所制订的技术规章,以及检验与授权程序等。这些严格且复杂的要求,经常构成贸易障碍。为达成真正货畅其流的理想,欧盟有关单位拟定了新的技术法规制订的方法,机制与程序。立法程序依照EEC协议第100条b款中的规定进行,所有欧盟国家均必须将欧盟指令的目标纳入国家法律。因此,所有欧盟会员国的法律均拥有相同的目标。制订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在保健、安全及其它方面设立确实的规则,以保障大多数人的权益。这些规则称为「必要规定」。
新立法方法的主要的用意在于确保:
1. 产品必须不妨碍健康、不危及环境及消费者,才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2. 在某个欧盟国家合法上市的产品,也可在其它会员国销售。 制造厂商透过在产品上CE标志的方式,标明此项产品完全符合欧盟指令的相关规定。如果规定允许,CE标志也可标示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CE标志并非测试标志,只是标明此制造厂商宣示其产品符合所有相关的法规。 目前有各种符合评监模式用以标注符合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可能涉及数个单位,如生产厂商、进口商及配销商等。除此之外,为注明符合规定,认证工作可能还必须由独立机构执行,如由第三方认证机构等。测试及认证机构也必须经过正式授权,或是经过认可的委托机构监督下「认证」。不符合相关指令的产品,可能造成许多问题,因此我们建议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指令列表欧盟指令中涵括许多基本保健及安全规定,以及评估产品符合规定程度的订定程序。每项指令在区域性标准制订机构所订定的调和欧洲标准中均会具体说明详细的基本规定。 因此,相关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配销商都必须明显标示,产品完全符合每项指令在「基本规定」所列出的保健及安全规定。形成「新方法」基础的指令,包含了广泛的产品类别(横向指令)或某种特定的产品类别(纵向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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