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4年03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因企业办公地址为住宅对中标***认证机构处罚5万,没收违法所得0.601万元,合计5.601万。
违法事实:
当事人对三维**开展了两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第一次审核时间为2023年4月22日至23日,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78号傲城融富中心B座701,由于三维**相关人员需处理紧急工作无法继续配合审核而终止;第二次审核时间为2023年7月6日至8日,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78号傲城融富中心B座1102,审核组完成了审核工作,出具了《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给出了推荐注册的意见。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同意认证注册的认证决定,向三维**颁发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15号楼1层102;在整个认证活动中,三维**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78号傲城融富中心B座701及1102均不是注册地址,规划用途均为住宅,也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评审及审核方案策划阶段即提出“注册与办公地不同地址,请审核组关注查验注册及办公地址真实性。”审核组在两次审核记录中分别有“已转告企业应尽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本审核组提请企业根据当地政策法规的要求,尽早办理相关手续”的表述。但《不符合报告》中并未体现此问题,也未验证三维麦普是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另外,审核组对于三维**实际经营场所规划用途为住宅的问题也未有效识别。当事人在认证决定评定过程中也未对上述问题有效识别,作出了同意认证注册的认证决定,向三维**颁发了认证证书。
案例二:2024年3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认证公司因未记录受审核方的经营地址的租赁证明材料等被罚5万,没收违法所得0.31万,合计5.31万。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3日,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认证机构提出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并于2023年5月25日签订《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完成一阶段(非现场)审核,并于2023年6月2日上午至 2023年6月4日下午完成二阶段(现场)审核。2023年6月8日,当事人做出了授予认证决定并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签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审核员现场审核遇到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及审核地址不一致时,首先要检索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核查企业情况合规性,安排现场审核、如实做好审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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