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将对评审员实施分级管理,该《办法》试行期限为5年。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技术评审行为,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技术专家。
评审员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考核和确认,受省局或其委托的单位选派从事广东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人员。
技术专家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受省局或其委托的单位选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进行专业评价和指导的人员。
第三条 省局负责评审人员的统一管理,负责建立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等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开展政策指导和监督。
必要时,省局可组织成立评审专业组协助对各个领域的评审员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审查中心)受省局委托,负责评审人员培训、考核、选派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评审,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评审人员管理
第五条 评审员应当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
(二)熟悉检验检测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检验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熟悉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业务系统;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七)能够保证接受选派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
(八)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条 评审员所属单位应负责本单位推荐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确保推荐人员的技术能力及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保障其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
第七条 评审员实施分级管理制度。
主任评审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技术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交流能力,熟练掌握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精通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要求,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运作,可作为评审组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配合主任评审员独立完成对应专业评审工作的人员。
实习评审员:初次取得评审员资格,需要在主任评审员或评审员指导和帮助下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不能独立实施评审。
第八条 评审员晋级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评审员晋升主任评审员:
1.作为评审员至少参加10次及以上的现场或远程评审,其中至少2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
2.遵守评审员行为准则,在评审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未发现查证属实的投诉,无违法违规行为;
3.年度评价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实习评审员晋升评审员:
1.作为实习评审员参加5次及以上的现场或远程评审;
2.年度评价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省审查中心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制定考录、晋级计划,并组织新、晋评审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考核,结果由省局批准通告。
第十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一年。已注册的评审员每年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年审通过的,注册有效期延续一年,年审不通过或逾期未办理年审的,不再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省审查中心按照评审员级别、评审领域和专业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评审员资历经历、评审工作、继续教育和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评审员应主动如实做好个人信息报告工作,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省审查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审查中心应要求评审员所属单位每年统一将本单位评审员情况报省审查中心。
第十二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予以注册:
(一)身体状况不能适应相关工作、个人原因长期无法承担评审任务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专业技术领域已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
(三)连续无故未参加省审查中心选派的评审工作的;
(四)3年内未参加省审查中心组织的有关培训、考试或相应测试的;
(五)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
评审员再次注册时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个别评审领域确需的,已退休评审员可在原单位返聘的情况下再次注册,再次注册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三条 省审查中心对评审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和在线培训等。评审员应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以保证持续符合评审员要求。
第三章 评审人员职责和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本办法考核合格并予以批准通告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评审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评审准则及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评审组长负责技术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技术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
(二)评审人员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配合支持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对能够影响评审结果或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要及时与组长沟通或报告。
(三)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认真填写评审报告,评审结论形成后不得发表与评审结论不相符的言论,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
(一)坚持公正、公平、真实、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的专业性,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维护资质认定工作声誉;
(二)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三)与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应主动回避;
(四)坚持团队协作。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协助、教唆被评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二)泄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收取被评审对象及利益相关方提供的劳务费,索取、接受被评审对象或利益相关方的礼品、礼金、购物卡、各种有价证券等;
(四)向被评审对象报销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或由被评审对象安排车辆接送;
(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现场评审的宴请、娱乐、健身以及旅游等活动;
(六)向被评审对象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强制要求被评审对象通过收费中介机构代办,或降低条件违规为中介机构办理其代办的事项;
(七)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培训又从事技术评审;
(八)向被评审对象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九)违规增设审批条件、程序或环节,无故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
(十)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人员选派
第十八条 省审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选派评审员,受派评审员必须具备相应能力,熟悉相关评审领域,遵守相关规定,自愿接受派遣并履行相关的承诺。
第十九条 评审组由1名评审组长和至少1名评审组员组成,评审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评审中,如评审员的领域范围无法覆盖,确需技术专家参与的,由评审组提出选派技术专家的建议,报省局确认后参加评审工作。技术专家协助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进行评价,应遵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评审员选派应在专业充分覆盖的基础上遵循随机、回避原则,做到均衡合理。
第二十一条 派遣工作结束后,省审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差旅费及评审补助费用。对实习评审员仅支付差旅费。
第五章 评价及监督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行为的评价及监督包括行为规范承诺、被评审对象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评价监督结果作为评审员晋级、停用等的主要依据。
(一)评审组成员实施现场评审行为时应签署《评审人员行为规范承诺书》,自觉承诺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
(二)被评审对象评价通过发放《评审对象评价反馈表》、电话回访等方式,由被评审对象对评审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
(三)评审组内评价通过评审组成员填写《评审组内评价反馈表》的方式,对评审组成员准则理解应用、技术专业判断、现场沟通协调、规范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
(四)监督评价形式包括省局和受委托单位根据评审组上报评审材料的时效性、程序性、符合性分别实施监督评价,资质认定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可选派观察员见证现场评审,对评审人员的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评审存在符合性、真实性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省局,由省局纳入对评审员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或委托省审查中心对其作出约谈处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选派:
(一)存在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负责的技术评审工作被提出异议,经查属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连续三次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评审准则或者评审指南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工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不参加省审查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
(五)无故不参加省审查中心选派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选派直至取消评审员资格的处理:
(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人员条件;
(二)存在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三)负责的技术评审工作被提出异议,经查属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国家或地方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技术评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
评审人员暂停选派期限为3至6个月,暂停选派期间,仍须正常参加培训、考核;在暂停期满后,经整改合格并承诺遵守各项要求,可书面提出恢复申请,由省局批准后予以恢复。
评审人员存在严重影响资质认定工作声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不再予以使用。对涉嫌违规违法行为的,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审查中心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为的评审人员提出处置建议,报省局审批,存入评审人员管理档案,相关情况通报评审人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安排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现场评审,司法鉴定等特殊领域的评审人员经所属单位同意后可以参加,省审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现场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如有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局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评审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本办法涉及的考录、注册、年审、培训等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适时制订评价细则,对评审人员进一步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五年。